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增進交通安全,立法院109年12月30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110年1月20日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第43條,針對「未依規定裝設及使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及「危險駕駛行為」等罰則進行修正,行政院也已核定新規定110年6月1日正式上路。
本次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重點如下:一、第18條之1:新增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12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行車視野補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9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並均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以上是針對107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大貨車,及109年9月4日起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3500公斤至5000公斤且全長6公尺以下之小貨車,定期檢驗時應裝設合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而106年12月31日以前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大貨車應裝設符合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交通部表示,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為重要行車輔助設備,國內22.4萬輛大型車輛皆已全數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道安資料顯示109年全年大型車左右轉彎造成機車、自行車、行人之死亡人數,較107-108年同期之平均值合計減少11人(-18%),已逐漸發揮安全成效。二、第43條: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之處罰,除原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外,新增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併處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及吊扣該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之加重處罰。另外部份「熱血」駕駛者也要特別注意,該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列「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擋)車」、「在道路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除處罰鍰外,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詳細資訊可上交通部官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