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行駛時起火燃燒;
2.發生暴衝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3.煞車失靈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4.行駛間熄火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5.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6.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者。
另外,新車如有以下情形,也將構成屢修不復之瑕疵,消費者同樣可以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1.交付至少180日內或行駛至少1.2萬公里(兩條件以先到者為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2.交付後至少180日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30日以上。其中有關累積無法使用日數之計算,應扣除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及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期間。
相關詳細「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詳見經濟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