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警示燈需要一直顯示嗎?根據台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時,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依規定使用燈光。」也就是說,車輛警示燈的使用應視情況而定,並非需要一直顯示。
一般來說,車輛警示燈在以下情況下需要使用:
•在霧天、雨天、雪天等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行駛。
•在夜間行駛時,車輛發生故障或停車時。
•在準備變換車道、轉彎或停車時。
•在遇有緊急情況時,需要向其他車輛發出警告時。
在其他情況下,則不需要一直顯示車輛警示燈。例如,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如果一直使用車輛警示燈,可能會對其他車輛造成視覺干擾,反而容易發生危險。
如果違反規定,未依規定使用車輛警示燈,將會被處以新台幣1,800元的罰鍰。
以下是一些具體的使用示例:
•在霧天行駛時,應開啟前霧燈和後霧燈,並間歇使用車輛警示燈。
•在夜間行駛時,車輛發生故障或停車時,應開啟駐車燈和車輛警示燈。
•在準備變換車道或轉彎時,應開啟方向燈和車輛警示燈。
•在遇有緊急情況時,需要向其他車輛發出警告時,應連續使用車輛警示燈。